海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
统一标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车改)工作,加强公务用车监督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使用,便于社会监督,实行公务用车管理统一标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以及《海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精神,有效杜绝公车私用现象,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二、适用范围
省直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车改保留配备的公务用车实行统一标识管理。
三、方法步骤
(一)组织领导。在省车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对公务用车登记情况、标识管理情况,通过省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车辆统计。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车改保留和配备的全部公务用车进行统计,并列表汇总(表格样式附后),已实施车改的单位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 7月13日前分别将纸质和电子版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标识方式。公务用车实行分类标识。
1.张贴“公务用车”标识。车改后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调研、接待、老干部服务、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业务用车和实物保障用车等,张贴“公务用车”标识。标识规格:椭圆形长40厘米×高24厘米,标识字体内容为“海南省公务用车及监督电话”;上部分海南省字样、中部公务用车字样、下部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0898-66769001,字体颜色统一为橘红色,张贴于车身两侧前车门对应位置。
2.张贴 “执法执勤”标识。中央明确的执法执勤部门对应我省11个,即公安(含交警)、检察院、法院、司法、工商、地税、食品药品监督、农业、林业、纪检监察、海洋(海监)等执法执勤用车,统一张贴 “执法执勤”标识,字体颜色同上,标识具体内容为:“海南省执法执勤及监督电话”;上部分海南省字样、中部执法执勤字样、下部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0898-66769001,张贴于车身两侧前门对应位置;本系统原有统一标识图案及监督电话的可继续使用,没有统一标识的需重新张贴。
3.张贴“行政执法”标识。对应我省11个执法执勤部门以外的各级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执法车辆,统一张贴“行政执法”标识。字体、颜色、规格和监督电话与“执法执勤”式样相同,张贴于车身两侧前门对应位置。
(四)组织实施。公务用车标识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张贴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分步实施。
具体实施张贴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7月17日至18日,地点:海南广场东门院内;
7月19日至20日,地点:省政府会展楼院内;
7月21日,地点:海府办公大楼前;
7月24日,地点:省公安厅院内;
7月25日,地点: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内;
7月26日,地点:省人民检察院院内;
7月27日,地点:省司法厅院内;
省直各单位请组织本单位车辆按照时间地点就近前往张贴;驻市县单位由本系统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实施张贴,车辆标识工作于2017年7月底前完成。
未实施车改的单位待车改实施方案批复后10日内报送车辆统计表,在30日内完成标识工作。各种车辆“标识”如有丢失或损坏,要及时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说明情况,申请补领“标识”并完成张贴工作。新购车辆应在上牌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领取“标识”并完成张贴工作。
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经省车改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可不实行张贴统一标识。
四、工作要求
(一)要增强责任意识。省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务用车标识工作,加强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并负责所属单位公务用车标识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公务用车标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
(二)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公务人员正确认识推行公务用车统一标识管理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要明确监管责任。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公务用车标识管理的日常工作,发现不按规定粘贴或喷涂标识、故意遮盖标识、擅自撕毁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监督,强化执纪问责,严肃查处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的违规违纪行为。
联系人:祝正白,电话:65220219,13976208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