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时,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工程及劳务分包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1200万元(含12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工程的招标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详细评标办法见附件一)。
综合评估法总分100分,具体评分分值权重构成如下:
(一)技术标:30~50分(评审和评分细则见附件)
1、施工组织设计 12~18分
2、项目管理机构 4~14分
3、企业诚信评价 14~18分
(二)商务标(投标报价)50~70分(评审和评分细则见附件)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确定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具体分值构成。
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元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12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工程的招标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详细评标办法见附件二)。
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除以上两种方式外,也可以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评标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和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办法及技术标、商务标的具体评分分值权重构成(总分应按100分计)。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招标文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招标人纠正:
(一)招标文件没有载明评标办法、否决投标条件或影响正常招标投标评标的相关事项不明确的;
(二)评标办法含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内容的;
(三)评标办法含有明显的定向指向性,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正常竞争的;
(四)评标办法存在明显的矛盾或错误,将导致评标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诚信评价办法》)发布实施后,企业诚信评价的评审和评分标准依照《诚信评价办法》进行评审和评分。
第八条 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除设计有深基坑的建筑、超高或大跨度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市政桥梁、大型地下公共设施等复杂工程可进行资格预审外,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工程及劳务分包工程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第九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实施招标投标文件的电子化和计算机辅助评标方式。招标人、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的招投标文件编制软件和工程计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我省相关要求。
第十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采用的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的检测,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二)准确记录投标人的CPU号、硬盘号、计价软件加密锁号等信息。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项目或地方重点项目;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项目。
第十二条 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标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选择3家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参与竞选,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适应招标项目特点且综合评价最优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国家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并根据招标项目的投资总额按照我省相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禁止招标人设定投标人资质要求和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风景园林职称资格专业人员)资格等条件时,擅自提高标准以限制或排斥依法规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资质或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行为。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由注册造价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依据:
(一)《计价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五)招标文件;
(六)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其他相关资料。
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七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并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公布。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总价、各专业工程造价、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不可竞争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备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并由注册造价师签字及加盖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
招标控制价编制应依据:
(一)《计价规范》;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信息;
(八)其他资料。
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招标控制价内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规模达到国家规定招标标准的,由招标人和总承包中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由合同约定。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在符合法规的前提下,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合理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防水工程等专业承包企业承接专业工程时,必须先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九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取得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资格后方可参与项目投标活动。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规定,总承包特级建筑业企业不得参加招标控制价为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其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或参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工程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或市场价格信息,并考虑风险因素,自主进行编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认真核对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计算存在明显误差或有遗漏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
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将不可竞争费用足额列入投标报价,不可竞争费用包括下列内容:
(一)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二)住房公积金;
(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
(四)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人员(造价师或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的法人公章,同时应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可以接受招标人或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并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不得为同一招标项目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亦不得既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同时又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否则其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无效并视为存在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四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招标项目的工程成本。工程成本的确定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本办法所称工程成本是指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并达到竣工验收合格及以上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
第二十六条 省外企业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是已在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的备案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社保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参加招标项目的开标活动,违反下列其中之一的,视为主动放弃投标资格。
(一)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含2000万)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1200万(含1200万)以上的园林绿化、专业工程,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风景园林职称资格专业人员,具体资格条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应当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
(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按照附件要求签署《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诚信承诺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中标单位公示时间从做出承诺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由中标单位提出撤销申请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撤销时为止;未中标的单位公示时间为30日。
第二十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分工;
(二)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或资格以及施工能力;
(三)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第四章 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并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且至少有一名注册造价工程师。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独立完成评审。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二)不得偏离评标办法发表倾向性、诱导性意见;
(三)评标成员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四)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现场;
(五)不得无故中途退出评标;
(六)不得复印、拍照或带走与招标项目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评标程序一般分为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和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确定有效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有效投标人的技术标、商务标作进一步的评审、比较、量化评分,确定有效投标人的得分排名顺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经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对技术标进行初步评审:
(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和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进行评审;
(二)检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计算错误,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并书面要求投标人书面确认修正结果;
(三)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错误等内容,书面要求投标人及时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的主动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认可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三)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四)当各单项合价相加与其合计金额或总价不一致时,以各单项合价为准,并修正合计金额或总价;
(五)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价格的,视为此项费用不计取或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清单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后,应提交相应的投标人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的投标报价确认后,该报价为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
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签字)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导致无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但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个有效的;
(四)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六)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
(七)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或低于工程成本的;
(八)投标报价中暂估价、暂列金额及专业工程造价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九)投标报价中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计算或计算基础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十)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的;
(十一)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与招标文件提供的不一致的;
(十二)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有关规定;
(十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十四)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数量配备标准未达到本办法附件中规定标准的;
(十五)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
(十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或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的;
(十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十八)不同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十九)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在完成初步评审所有内容后,应当作出初步评审结论,确定有效投标人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有效投标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进行详细评审。
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作否决投标处理的,应当在宣布中标候选人之前告知否决投标原因。如投标人有异议,评标委员会可要求其补充说明材料,复查后决定是否采纳并作出最终结论。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投标人一览表;
(五)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办法或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需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况,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密。评标活动及其参加人员应当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招标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诚信承诺书》等加大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加强标后监管力度,把标后监管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实现建筑市场和项目施工现场的联动监管。
第四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对依法招标项目及其标后管理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暂行办法》(琼建管[2012]265号)同时废止。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诚信承诺书
致: (招标人)
经研究,我公司决定参加 项目的投标活动。为体现我公司的“三公”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此郑重承诺:
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在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的所有相关人员证件、财务状况、业绩、信用等资料均真实、准确;无资质挂靠、串标、围标等情形。
二、若中标,我公司将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报价、质量、工期、投标方案等内容组织实施;严格实行项目资金专户分帐管理,不将工程款非法转入与本项目无关的单位或个人帐户;确保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责。
三、如果我公司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了虚假材料,我公司同意立即取消投标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收我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如果我公司存在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均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列入“黑名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同意上述承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媒体、网络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综 合 评 估 法
评标委员会应当先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有效投标人后,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分标准、办法对各有效投标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逐项进行评审和量化评分。
一、技术标(附件1)(30~50分),主要评审要素
(一)施工组织设计(附件1)(12~18分),应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内容:
1、主要施工方案(含工程特点、施工重点与难点及绿色施工)与技术措施(保障性住房项目投标时应有绿色建筑实施方案);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含室内装饰装修、建筑防水方案);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4、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6、施工总进度表与网络计划图;
7、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计划;
8、劳动力安排计划;
9、工期保证措施;
10、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
11、施工组织设计的完整性。
(二)项目管理机构(附件2)(4~14分)
1、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分标准、办法对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风景园林职称资格专业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获得国家级奖项和取得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施工经验及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的岗位证书、承担的类似工程进行评审和量化评分(4~8分)。
2、投标人企业资质证书登记的主要负责人准时到场参加开标(6分):招标控制价在8000万元(含8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对投标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证书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有一人准时到场参加开标进行评审和量化评分。
(三)企业诚信评价(14~18分)(附件3)主要评审因素
1、施工经验(6~10分):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分标准、办法对投标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完成或在建的类似工程施工经验、良好行为记录进行评审和量化评分。类似工程施工经验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且登记在《建筑业企业业绩管理手册(试行)》(施工企业)上的工程为准,投标时须提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的《建筑业企业业绩管理手册(试行)》(施工企业)。良好行为记录以获得国家级奖项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的施工经验为准。
类似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指建筑面积(含相连辅助建筑面积)或结构形式、建筑类型、建筑高度(不含屋顶金属构件高度)、层次、跨度等指标相近;构筑物指高度或容积、工程投资额等指标相近;市政工程指用途或结构、工程投资总额等指标相近;桥梁工程指结构类型、桥跨、工程投资总额等指标相近。
2、纳税诚信(8分):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分标准、办法对投标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纳税诚信进行评审和量化评分。
二、商务标(50~70分)主要评审因素
本办法商务标分值按总分值的50%~70%(50~70分)计算,其中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占分值为30~35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B)占分值为10~18分,主要材料报价(C)占分值为10~17分。
(一)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总报价=修正后的投标价格-暂列金额-暂估价)得分计算方法(30~35分):
1、招标人未确定工程成本时计算方法:
⑴当有效投标人n<15家时:
①计算平均值Pp
当n>7时,Pp=(∑Pi-Pmax-Pmin)/(n-2) ;当n≤7时,Pp=∑Pi/n
②计算工程成本评标价Pg
Pg=Pp×(1-Fg%)
Fg为工程成本投标竞争率。工程成本投标竞争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工程成本投标竞争率可参照以下计取:房屋建筑工程、园建工程取值为(3~5);市政工程取值为(4~7);安装工程取值为(5~10);绿化种植工程取值为(8~12)。
③计算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得分。
以工程成本评标价Pg作为最低投标报价的限制值,将大于或等于工程成本评标价Pg的投标报价进行排列,报价最低为最优报价Py,总报价(A)得满分,其余报价与最优报价Py相比,报价每高于最优报价Py的1%(含1%)扣2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计算。
以满分30分为例,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得分A的计分公式为:
A=30-[(Pi- Py)/ Py]×100×2
⑵当有效投标人n≥15家:
①将有效投标人的报价分别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有效投标人15≤n<25家,分别去掉2个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有效投标人25≤n<35家,分别去掉3个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有效投标人35≤n<45家,分别去掉4个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有效投标人n≥45家,可分别去掉5个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后计算出其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将算术平均值乘以一个固定的工程成本投标竞争率(工程成本投标竞争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计算出工程成本评标价Pg。
②以工程成本评标价Pg作为最低投标报价的限制值,将大于或等于工程成本评标价Pg的有效投标报价由低至高进行排序,抽取前15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审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③报价最低为最优报价Py,总报价(A)得满分,其余报价与最优报价Py相比,报价每高于最优报价Py的1%(含1%)扣2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计算。
注:n为投标企业数量;Pmax为最高投标报价;Pmin为最低投标报价;Pi为企业投标报价。
2、招标人确定工程成本时计算方法:工程成本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建设单位)在开标前3日内组织与该工程专业相应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工程技术人员按照工程计价程序、方法和依据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并结合工程特点予以确定,工程成本由招标人保密并在开标时给予公布。
⑴当有效投标人n<15家时,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得分
评标委员会以工程成本作为最低投标报价的限制值,将大于或等于工程成本值的投标报价进行排列,报价最低为最优报价Py,总报价(A)得满分,其余报价与最优报价Py相比,报价每高于最优报价Py的1%(含1%)扣2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计算。
以满分30分为例,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A=30-[(Pi- Py)/ Py]×100×2
⑵当有效投标人n≥15家时,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得分
将大于或等于工程成本值的投标报价进行排列,抽取前15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审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审方法如下:
①确定最优报价Py,排列中报价最低为最优报价Py。
②计算各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的得分:
以最优报价Py为满分,投标人总报价每高于最优报价Py的1%(含1%)扣2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计算。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B)得分计算方法(10~18分)
先按照各分部工程造价占招标控制价的比重从高至低确定5个分部工程,再从5个分部工程中抽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合价占该分部工程造价的比重从高至低分别抽取5、4、3、2、1共15项工程量清单作为评审内容。5个确定的分部工程工程量清单不足以上规定数量的,按实际工程量清单列计。
评审标准以招标控制价中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20%~+10%范围内作为评审基准(其中综合单价中的人工单价不得低于相应时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定额人工单价)。评审的15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如投标企业有8项超过了评审基准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得分按0分计算。不足8项时,每项均按0分处理,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不得进入计算算术平均值的评审。
评审时将同一编号的综合单价去掉一个最高单价和一个最低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只有2家符合要求时,按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1家符合时该项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得满分)。评审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每条1分(或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的5个分部工程中工程量清单的数量确定每条工程量清单的分值)。投标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每高于或低于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一定幅度扣相应分数,直到扣完所占分值为止(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1分,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05分)。以每条清单1分为例,计算每条清单项目的得分b的公式为:
当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时:
b=1-[(报价- 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100×0.1。
当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时:
b=1-[(评标基准价-报价)/评标基准价]×100×0.0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B)得分:
B=∑b
(三)主要材料报价(C)得分计算方法(10~17分)
按各主要材料费占全部材料费比重,从高至低指定或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指定的15项不同类型的主要材料(同类型材料中只取比重最大的一项),作为评审内容。不足15项时,按实际主要材料列计。
主要材料价格的评审以招标控制价中对应的主要材料价格的-20%~+10%范围内作为评审基准。评审的15项主要材料中如投标企业有8项超过该评审基准的,主要材料报价得分按0分计算。不足8项时,每项均按0分处理,且该主要材料不得进入计算算术平均值的评审。
评审时将15项主要材料单价同一编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只有2家符合要求时,按算术平均值作为主要材料报价的评标基准价;1家符合时该主要材料报价得满分)。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每高于或低于该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一定幅度时扣相应分数,直到扣完所占分值为止(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1分,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05分)。以每条主要材料1分为例,计算每条主要材料的得分c的公式为:
当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 > 评标基准价时:
c=1-[(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100×0.1。
当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 < 评标基准价时:
c=1-[(评标基准价-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100×0.05。
主要材料报价(C)得分:
C=∑c
(四)商务标总得分=A+B+C
三、评审结果
(一)计算有效投标人总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
(二)各项计算、评分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三)各有效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定分数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如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时则不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
(四)评标委员会按有效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第一的有效投标人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附件二: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委员会应当先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有效投标人后,对有效投标人商务标部分的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和主要材料报价进行评审和量化评分。
本办法按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分值为70~80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B)分值为10~15分、主要材料报价(C)分值为10~15分计算。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各主要评审因素的分值,但总报价分值所占比重不宜低于70%。
(一)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总报价=修正后的投标价格-暂列金额-暂估价)得分计算方法(70~80分)
1、招标人未确定工程成本时计算方法:
⑴当有效投标人n<15家时:
①计算平均值Pp
当n>7时,Pp=(∑Pi-Pmax-Pmin)/(n-2) ;当n≤7时,Pp=∑Pi/n
②计算工程成本评标价Pg:
Pg=Pp×(1-Fg%)
Fg为工程成本投标竞争率。工程成本投标竞争率Fg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工程成本投标竞争率Fg可参照以下计取:房屋建筑工程、园建工程取值为(3~5);市政工程取值为(4~7);安装工程取值为(5~10);绿化种植工程取值为(8~12)。
③计算各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的得分:
评标委员会以工程成本评标价Pg作为最低投标报价的限制值,将大于或等于Pg值的投标报价进行排列,报价最低为最优报价Py,总报价(A)得满分,其余报价与最优报价Py相比,报价每高于最优报价Py的1%(含1%)扣4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计算。
以满分70分为例,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得分A的计分公式为:
A=70-[(Pi- Py)/ Py]×100×4
⑵当有效投标人n≥15家:
将有效投标人的报价分别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有效投标人15≤n<25家,分别去掉2个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有效投标人25≤n<35家,分别去掉3个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有效投标人35≤n<45家,分别去掉4个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有效投标人n≥45家,可分别去掉5个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后计算出其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将算术平均值乘以一个固定的工程成本投标竞争率Fg(工程成本投标竞争率Fg规定同上)计算出工程成本评标价Pg。评审方法如下:
①将高于或等于工程成本评标价Pg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列,抽取前15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审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②确定最优报价Py,排列中报价最低的为最优报价Py。
③计算各评审文件的工程量清单总报价的得分A:
最优报价Py为满分,投标报价每高于最优报价Py的1%(含1%)扣4分,扣完所占分值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计算。
注:n为投标企业数量;Pmax为最高投标报价;Pmin为最低投标报价;Pi为企业投标报价
2、招标人确定工程成本时计算方法:工程成本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建设单位)在开标前3日内组织与该工程专业相应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工程技术人员按照工程计价程序、方法和依据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并结合工程特点予以确定,工程成本由招标人保密并在开标时给予公布。
⑴当有效投标人n<15家时,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得分。
评标委员会以工程成本作为最低投标报价的限制值,将大于或等于工程成本值的投标报价进行排列,报价最低为最优报价Py,总报价(A)得满分,其余报价与最优报价Py相比,报价每高于最优报价Py的1%(含1%)扣4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计算。
以满分70分为例,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A=70-[(Pi- Py)/ Py]×100×4
⑵当有效投标人n≥15家时,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得分。
将大于或等于工程成本值的投标报价进行排列,抽取前15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审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审方法如下:
①确定最优报价Py。排列中报价最低为最优报价Py。
②计算各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的得分:
以最优报价Py为满分,投标人总报价每高于最优报价Py的1%(含1%)扣4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计算。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B)得分计算方法(10~15分)
先按照各分部工程造价占招标控制价的比重从高至低确定4个分部工程,再从4个分部工程中抽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合价占该分部工程造价的比重从高至低分别抽取4、3、2、1共10项工程量清单作为评审内容。4个确定的分部工程工程量清单不足以上规定数量的,按实际工程量清单列计。
评审标准以招标控制价中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20%~+10%范围内作为评审基准(其中综合单价中的人工单价不得低于相应时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定额人工单价)。评审的10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如投标企业有6项超过了评审基准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得分按0分计算。不足6项时,每项均按0分处理,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不得进入计算算术平均值的评审。
评审时将同一编号的综合单价去掉一个最高单价和一个最低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只有2家符合要求时,按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1家符合时该项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得满分)。评审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每条2分(或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的4个分部工程中工程量清单的数量确定每条工程量清单的分值)。投标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每高于或低于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一定幅度扣相应分数,直到扣完所占分值为止(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的1%(含1%)扣0.2分,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的1%(含1%)扣0.1分)。以每条清单1分为例,计算每条清单项目的得分b的公式为:
当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时:
b=1-[(报价- 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100×0.2。
当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时:
b=1-[(评标基准价-报价)/评标基准价]×100×0.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B)得分:
B=∑b
(三)主要材料报价(C)得分计算方法(10~15分)
按各主要材料费占全部材料费比重,从高至低指定或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指定的10项不同类型的主要材料(同类型材料中只取比重最大的一项),作为评审内容。不足10项时,按实际主要材料列计。
主要材料价格的评审以招标控制价中对应的主要材料价格的-20%~+10%范围内作为评审基准。评审的10项主要材料中如投标企业有6项超过该评审基准的,主要材料报价得分按0分计算。不足6项时,每项均按0分处理,且该主要材料不得进入计算算术平均值的评审。
评审时将10项主要材料单价同一编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只有2家符合要求时,按算术平均值作为主要材料报价的评标基准价;1家符合时该主要材料报价得满分)。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每高于或低于该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一定幅度时扣相应分数,直到扣完所占分值为止(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2分,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1分)。以每条主要材料1分为例,计算每条主要材料的得分c的公式为:
当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 > 评标基准价时:
c=1-[(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100×0.2。
当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 < 评标基准价时:
c=1-[(评标基准价-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100×0.1。
主要材料报价(C)得分:
C=∑c
(四)有效投标人报价总得分=A+B+C
(五)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按有效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第一的有效投标人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附件1: 技 术 标
(一)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细则(权重12%~18%,以下按总分100分计)
序号 |
项目 |
得分 |
等级 |
评审标准 |
评审 结果 |
原因 说明 |
备注 |
1 |
主要施工方案(含工程特点、施工重点与难点及绿色施工)与技术措施(保障性住房投标时应有绿色建筑实施方案) 【★】
|
20 |
优 (85%~100%) (含85%) |
施工(含工程特点、施工重点与难点及绿色施工)总体安排合理,运用先进、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对施工难点有先进和合理的建议,混凝土施工质量保证(含大体积混凝土质量、混凝土外观质量等)措施、方案可靠、经济、安全、切实可行、措施得力。(保障性住房投标时绿色建筑及绿色施工方案先进合理、经济适用、环保安全、节约资源,对推行起示范效应。) |
|
|
|
良 (70%~85%) (含70%) |
施工(含工程特点、施工重点与难点及绿色施工)总体安排合理,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合理、可行;对施工难点有合理的建议,混凝土施工质量保证(含大体积混凝土质量、混凝土外观质量等)措施、方案经济、安全、基本可行。(保障性住房投标时绿色建筑及绿色施工方案合理、经济适用、环保安全、节约资源。) |
|
|
|
|||
中 (60%~70%) (含60%) |
施工(含工程特点、施工重点与难点及绿色施工)总体安排比较合理,运用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对施工难点有建议,混凝土质量保证(含大体积混凝土质量、混凝土外观质量等)措施、方案基本可行。(保障性住房投标时绿色建筑及绿色施工方案一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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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 60%以下 |
施工总体安排不合理,施工工艺、施工机械不合理;对施工难点无建议,混凝土质量保证(含大体积混凝土质量、混凝土外观质量等)措施、线形控制方案不可行。(保障性住房投标时无绿色建筑及绿色施工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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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含室内装饰装修、建筑防水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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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优 (85%~100%) (含85%) |
组织机构形式合理,有完善的指挥系统、质量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项目管理人员内高级职称人员20%以上、中级职称人员60%以上,对项目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室内装饰装修符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建筑防水施工符合《建筑防水技术规范》要求,防水材料应有明确标志、产品执行标准、说明书、合格证等,工程质量高于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 |
|
|
|
良 (70%~85%) (含70%) |
组织机构形式合理,有完善的指挥系统、质量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项目管理人员内高级职称人员15%-20%、中级职称人员50%-60%以上,对项目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室内装饰装修符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偷工减料;建筑防水施工符合《建筑防水技术规范》要求,防水材料应有明确标志、产品执行标准、说明书、合格证等,工程质量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 |
|
|
|
|||
中 (60%~70%) (含60%) |
组织机构形式基本合理,指挥系统、质量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项目管理人员内高级职称人员10%-15%、中级职称人员40%-50%,具体措施可行。室内装饰装修符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偷工减料;建筑防水施工符合《建筑防水技术规范》要求,防水材料应有明确标志、产品执行标准、说明书、合格证等,工程质量基本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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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 60%以下 |
组织机构形式不合理,有指挥系统、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不齐全,项目管理人员内高级职称人员10%以下、中级职称人员40%以下,具体措施不可行,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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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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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优 (85%~100%) (含85%) |
建立施工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施工安全生产目标、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明确,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确定危险源并制定详细、具体的防护措施,方案先进、可行。 |
|
|
|
良 (70%~85%) (含70%) |
建立施工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施工安全生产目标、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明确,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确定危险源并制定具体的防护措施,方案基本可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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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60%~70%) (含60%) |
有施工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施工安全生产目标、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不够明确,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确定危险源并制定具体的防护措施,方案基本可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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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60%以下 |
缺少施工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施工安全生产目标、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缺少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确定危险源并制定具体的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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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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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优 (85%~100%) (含85%) |
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先进、具体、完整、可行的措施,采用规范准确、清晰。创文明工地目标明确,临时设施、现场道路、材料堆放、住宿、食堂等应符合有关文明施工、健康卫生的规定。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科学、先进,达到内部标准化、外部景观化、无露土、干净整齐等“净化、绿化、亮化”效果。 |
|
|
|
良 (70%~85%) (含70%) |
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合理的措施且具体、完整,采用规范准确、清晰。创文明工地目标明确,临时设施、现场道路、材料堆放、住宿、食堂等应符合有关文明施工、健康卫生的规定。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合理,达到无露土、干净整齐效果。 |
|
|
|
|||
中 (60%~70%) (含60%) |
有基本合理的文明施工措施,采用规范准确。创文明工地目标不够明确,临时设施、现场道路、材料堆放、住宿、食堂等基本符合有关文明施工、健康卫生的规定。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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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 60%以下 |
文明施工措施不力、或采用规范不正确。缺少创文明工地目标,临时设施、现场道路、材料堆放、住宿、食堂等不符合有关文明施工、健康卫生的规定。缺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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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施工总平面图布置 【★】
|
10 |
优 (85%~100%) (含85%) |
总体布置有针对性、合理、能较好满足施工需要,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
|
|
|
良 (70%~85%) (含70%) |
总体布置合理、能满足施工需要,基本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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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60%~70%) (含60%) |
总体布置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施工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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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 60%以下 |
总体布置不合理、或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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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施工总进度表与网络计划图
|
6 |
优 (85%~100%) (含85%) |
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满足招标文件对工期的要求,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有力、合理、可行。 |
|
|
|
良 (70%~85%) (含70%) |
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可行、满足招标文件对工期的要求,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合理、可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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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60%~70%) (含60%) |
关键线路基本准确,计划编制不合理,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基本可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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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 60%以下 |
关键线路不准确、计划编制不合理,或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不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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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计划
|
6 |
优 (85%~100%) (含85%) |
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采用先进机械设备且配置合理、先进,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进度需要。 |
|
|
|
良 (70%~85%) (含70%) |
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机械设备配置合理、先进,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进度需要。 |
|
|
|
|||
中 (60%~70%) (含60%) |
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机械设备配置基本合理,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进度需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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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差 60%以下 |
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机械设备配置不合理,不能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进度需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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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劳动力安排计划
|
7 |
优 (85%~100%) (含85%) |
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 |
|
|
|
良 (70%~85%) (含70%) |
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准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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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60%~70%) (含60%) |
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 |
|
|
|
|||
差 60%以下 |
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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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工期保证措施
|
6 |
优 (85%~100%) (含85%) |
工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工期保证措施合理且有针对性,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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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 (70%~85%) (含70%) |
工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工期保证措施合理且针对性一般,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 |
|
|
|
|||
中 (60%~70%) (含60%) |
工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工期保证措施基本合理,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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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差 60%以下 |
工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工期保证措施存在问题,违约责任承诺不具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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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
|
6 |
优 (85%~100%) (含85%) |
主要物资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 |
|
|
|
良 (70%~85%) (含70%) |
主要物资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准确。 |
|
|
|
|||
中 (60%~70%) (含60%) |
主要物资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 |
|
|
|
|||
差 60%以下 |
主要物资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
|
|
|
|||
11 |
施工组织设计的完整性 |
5 |
优 (85%~100%) (含85%) |
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内容突出、有效,具有完整性、针对性、先进性,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
|
|
|
良 (70%~85%) (含70%) |
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内容突出、有效,具有完整性、针对性,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
|
|
|
|||
中 (60%~70%) (含60%) |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一般、具有完整性,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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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 60%以下 |
施工组织设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
|
|||
合计 |
100 |
|
|
|
|
|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说明:
1、技术标中应当具有的项目缺项的,该项目为差,得分为0。
2、表中带★项为保证项目,保证项目如有一项及以上评审结果为差,其技术标得分为0。
3、其他为一般项目,一般项目中有二项及以上评审结果为差,其技术标得分为0。
4、不能作出平面布置的对第5项不作评审。
5、技术标得分为0的投标人,不能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附件2:
(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细则(权重4%~14%)
序号 |
项 目 |
评 审 标 准 |
评审计分 |
备注 |
|||
1 |
项目管理机构(权重4%~8%) |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风景园林职称资格专业人员)(占项目管理机构比重70%)(按100分计) |
承担过类似工程的每项评审标准(占项目负责人比重20%) |
10分 |
|
|
|
获得国家级奖项每项评审标准(占项目负责人比重50%) |
获得住建部奖项、表彰的 |
25分 |
|
|
|||
参与编制国家级工法的 |
20分 |
|
|
||||
取得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施工经验的每项评审标准(占项目负责人比重30%) |
海南省住建厅奖项、表彰的 |
10分 |
|
|
|||
参与编制省级工法的 |
6分 |
|
|
||||
2 |
项目技术负责人(占项目管理机构比重20%)(按100分计) |
承担过类似工程的每项评审标准 |
50分 |
|
|
||
3 |
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占项目管理机构比重10%)(按100分计) |
具有相应岗位证书并承担过类似工程的评审标准 |
100分 |
|
|
||
4 |
招标控制价在8000万元(含8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投标人企业资质证书登记的主要负责人中有一人准时到场参加开标(权重6%)(按100分计) |
法定代表人准时到场参加开标得分 |
100分 |
|
|
||
企业负责人准时到场参加开标得分 |
80分 |
|
|
||||
企业技术负责人准时到场参加开标得分 |
60分 |
|
|
||||
5 |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次扣5分 |
|
|
说明:
1、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风景园林职称资格专业人员):
⑴资格条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作评审。
⑵项目负责人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承担过类似工程的每项目最多设2项工程,最高分为20分;取得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资格2年内的省外
企业,项目负责人提供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外承担过类似工程的每项目只能设1项工程,得基础分8分。
⑶住建部奖项、表彰和参与编制国家级工法的,每项目最多设2项;取得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施工经验表彰的,每项目最多为3项。评审类型由招标人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
2、项目技术负责人:
⑴资格条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作评审;
⑵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承担过类似工程的每项目最多设2项工程;取得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资格2年内的省外企业,项目技术负责人提供在海
南省行政区域外承担过类似工程的每项目只能设1项工程,得基础分30分。
3、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具有相应岗位证书,并具有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的得100分。
4、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均有不良行为,应分开扣分,直至该项目分值扣完为止。
5、投标人企业资质证书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没有一人准时到场参加开标的按0分计算。
附件3: (三)企业诚信评价的评审和评分细则(权重14%~18%,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序号 |
项 目 |
评 审 标 准 |
评审计分 |
备注 |
|||
1 |
施工经验(权重6%~10%) |
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承担过类似工程评审标准(占施工经验比重25%)(按100分计) |
登记在《建筑业企业业绩管理手册(试行)》(施工企业)中的工程数量符合规定 |
20分 |
|
|
|
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承担过类似工程施工经验每项评审 |
30分 |
|
|
||||
良好行为记录情况(占施工经验比重75%) |
获得国家级奖项每项评审标准(占施工经验比重45%)(按100分计) |
鲁班奖 |
25分 |
|
|
||
国家级工法 |
20分 |
|
|
||||
国家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表彰 |
15分 |
|
|
||||
国家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项目(AAA级) |
15分 |
|
|
||||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15分 |
|
|
||||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 |
15分 |
|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表彰 |
12分 |
|
|
||||
取得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施工经验的每项评审标准(占施工经验比重30%)(按100分计) |
“绿岛杯”工程 |
12分 |
|
|
|||
省级工法 |
8分 |
|
|
||||
省级优质结构工程表彰 |
8分 |
|
|
||||
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表彰 |
8分 |
|
|
||||
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项目 |
8分 |
|
|
||||
省级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8分 |
|
|
||||
省级绿色建筑创新奖 |
8分 |
|
|
||||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 |
8分 |
|
|
||||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新技术观摩工地表彰 |
8分 |
|
|
||||
2 |
纳税(所得税和营业税)诚信 (总分100分,权重8%) |
投标企业近2年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缴纳税收按招标文件要求得分(最高分) |
100分 |
|
|
||
3 |
投标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次扣10分 |
|
|
说明:
1、施工经验(权重6%~10%,按总分100分计算)评审和评分说明:
⑴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承担过类似工程(占施工经验比重25%)评审标准(按总分100分计算):
①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近三年内登记在《建筑业企业业绩管理手册(试行)》(施工企业)中且合同金额不低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要求的招标控制价下浮6%的工程数量达3个的,得基础分20分,每增加1个,加10分,最多加20分,该项最高得分40分;
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类似工程施工经验最多为2项工程,类似工程施工经验最高得分为60分;
③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近2年内取得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资格的省外企业,提供海南省行政区域外1项类似工程施工经验,得基础分20分。
⑵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奖项评审和评分说明:
①鲁班奖可设1~2项;②获得国家级工法、国家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表彰、国家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项目(AAA级)、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表彰中的奖项,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最多选择设3个奖项,每个奖项只能设1项。
⑶取得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施工经验评审和评分说明:
①“绿岛杯”工程可设最多设3项;不设“绿岛杯”工程的,可设省级优质结构工程表彰,但该项最多设2项;②获得省级工法、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表彰、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项目、省级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省级绿色建筑创新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新技术观摩工地表彰中的施工经验的,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最多选择设4个奖项,每个奖项只能设2项。
⑷投标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按不同得分分值进行扣分,直到该分值扣完为止。
2、纳税(所得税和营业税)诚信(权重8%),按总分100分计算时得分情况如下:
⑴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近2年内,投标人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纳税诚信(所得税和营业税)的评审评分标准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但所得税的评分标准不得低于该项评审因素权重的60%;
⑵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近2年内取得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资格的省外企业,提供企业所在地纳税诚信满足招标文件的,可得20分的基础分,其他得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纳税诚信的评审评分标准计算。
附件4:
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数量配备标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
主要管理岗位
工程类别(规模标准m2) |
主 要 管 理 岗 位 |
|||||||||||||||
项 目 负 责 人 |
技 术 负 责 人 |
施 工 员
|
安 全 员
|
质 量 员
|
标 准 员
|
测 量 员 |
材 料 员
|
机 械 员
|
试 验 员
|
造 价 员
|
劳 务 员
|
资 料 员 |
小 计
|
|||
房屋建筑工程 |
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 |
小型(<3000m2)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6 |
中型(3000~30000m2) |
1 |
1 |
1 |
2 |
1+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7 |
||
大型(30000m2 以上) |
1 |
1 |
2 |
3 |
2+1☆ |
1☆ |
1+1☆ |
1☆ |
1☆ |
1☆ |
1 |
1☆ |
1☆ |
11 |
||
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复杂程度) |
小型工程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6 |
|
中型工程 |
1 |
1 |
2 |
3 |
2+1☆ |
1☆ |
1+1☆ |
1☆ |
1☆ |
1☆ |
1 |
1☆ |
1☆ |
11 |
||
大型工程 |
1 |
1 |
3+2☆ |
4 |
3+1☆ |
1☆ |
1+2☆ |
1+1☆ |
1+2☆ |
1 |
1+1☆ |
1+1☆ |
1+1☆ |
19 |
说明:
1、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5万平方米,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应各增加1人;住宅
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5万平方米,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应各增加1人。
2、对于特大型工程的管理人员配备、可以根据工程进度等实际情况配备人员,本标准要求的最大规模是指每一类别划分中的上
限规模的要求。
3、小计为专职人员,表中所列人员配备数量为总承包项目部人员,兼任的岗位用☆表示,兼职人员应具有兼任岗位的岗位资格
证书。
4、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规模划分按单体建筑面积,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规模按下表划分:
建筑分类 |
规 模 划 分(m2) |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低 层 |
≥40000 |
20000~40000 |
<20000 |
多层及中高层 |
≥70000 |
35000~70000 |
<35000 |
高 层 |
≥100000 |
50000~100000 |
<50000 |
注:规模划分按建筑群建筑面积,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划分原则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二)市政工程
主要管理岗位
工程类别(规模标准、投资额万元) |
主 要 管 理 岗 位 |
||||||||||||||
项 目 负 责 人 |
技 术 负 责 人 |
施 工 员
|
安 全 员
|
质 量 员
|
标 准 员
|
测 量 员 |
材 料 员
|
机 械 员
|
试 验 员
|
造 价 员
|
劳 务 员
|
资 料 员 |
小 计
|
||
市政工程 |
小型工程 (3000万元以下)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6 |
中型工程 (3000万元~3亿元) |
1 |
1 |
1 |
2 |
1+1☆ |
1☆ |
1+1☆ |
1☆ |
1☆ |
1☆ |
1 |
1☆ |
1☆ |
8 |
|
大型工程 (3亿元以上) |
1 |
1 |
2 |
3 |
2+1☆ |
1☆ |
2+1☆ |
1☆ |
1+1☆ |
1☆ |
1 |
1☆ |
1☆ |
13 |
说明:
1、工程合同造价在3亿元以上时,每增加5000万元,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各增加1人。
2、对于特大型工程的管理人员配备可以根据工程进度等实际情况配备人员,本标准要求的最大规模是指每一类别划分中的
上限规模的要求。
3、大、中、小型工程规模划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执行。
4、小计为专职人员,表中所列人员配备数量为总承包项目部人员,兼任的岗位用☆表示,兼职人员应具有兼任岗位的岗位资格证书。
(三)园林绿化、专业承包工程
主要管理岗位
工程类别 |
主 要 管 理 岗 位 |
||||||||||||||
项 目 负 责 人 |
技 术 负 责 人 |
施 工 员
|
安 全 员
|
质 量 员
|
标 准 员
|
测 量 员 |
材 料 员
|
机 械 员
|
试 验 员
|
造 价 员
|
劳 务 员
|
资 料 员 |
小 计
|
||
园林绿化、专业承包工程 |
<1200万元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6 |
1200~3000万元 |
1 |
1 |
1 |
2 |
1+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7 |
|
3000万元以上 |
1 |
1 |
2 |
3 |
2+1☆ |
1☆ |
1☆ |
1☆ |
1+1☆ |
1☆ |
1 |
1☆ |
1☆ |
11 |
说明:
1、3000万元以上工程,每增加2000万元,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各增加1人。
2、小计为专职人员,表中所列人员配备数量为总承包项目部人员,兼任的岗位用☆表示,兼职人员应具有兼任岗位的岗
位资格证书。
附件2、附件3、附件4说明:
一、评审评分具有有效期的,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有效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1、企业诚信评价评审评分有效期:获得“鲁班奖”、国家级工法、国家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表彰、国家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项目(AAA级)、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等的均以最新(近)的3个年度为准,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表彰的以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新(近)的2个年度为准;取得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绿岛杯”、省级优质结构工程、省级工法、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表彰、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项目、省级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省级绿色建筑创新奖等施工经验的均以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新(近)的2年为准,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新技术观摩工地表彰的以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新(近)的1.5年为准。发布表彰文件的按文件发布时间计算,没有发布表彰文件的按证书注明时间计算。
2、企业类似工程施工经验评审评分有效期为2年,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计算。
3、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风景园林职称资格专业人员)评审评分有效期:获得住建部奖项、表彰的和参与编制国家级工法的以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新(近)的3个年度为准;取得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奖项、表彰的和参与编制省级工法等施工经验的以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新(近)的2个年度为准。
二、如果取得施工经验的工程类型与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不能参加评分(如房屋建筑的施工经验不能作为市政工程的评分依据,市政工程施工经验不能作为房屋建筑工程的评分依据);专业工程招标时,具有相应招标专业工程资质的总承包资质企业或多项专业工程承包资质企业的取得的施工经验,但该施工经验不能体现相应招标专业工程时,则需提供承包合同且合同内容须包含该专业工程,否则不能作为评分依据;不构成实体的专业工程(如土石方工程、场地平整、基坑支护工程等)独立招标时,除取得国家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项目(AAA级)和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项目的施工经验可作为评分依据外,其他施工经验不能参与评分。企业及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同一工程的施工经验只按最高级评分标准评分,不得重复加分。
三、需要对投标人有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进行澄清或核实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核实的内容,投标人应当尽量提供原件核实;如确有困难无法提供原件的,所提供的复印件应经原发证部门盖章确认。
四、不良行为的处理:
1、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根据不良行为情况按相关规定确定时间计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不良行为的,均以资格审查或开标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文件为准)。
2、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诚信评价办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其有效期限统一按《诚信评价办法》规定时间计算,不良行为记录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本省行政区域外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记录,作为我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中的扣分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的;
(2)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的,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结果运用与我省规定基本一致,且直接运用于招投标,在评标时采取单项次扣分的;
(3)对外省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结果运用与我省规定差别较大,且不直接运用于招投标,在评标中不采取单项次扣分的(如只综合运用于信用等级评价),不作为我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中的直接扣分依据。本省行政区域外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统一按照《诚信评价办法》规定时间计算,当外省相关部门没有确定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时,统一按照《诚信评价办法》规定标准确认。
4、省外企业应当按要求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符合上述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和相关官方网站下载资料。如未按要求提供不良行为记录,一经发现并查实,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可根据《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五十一条第(七)款规定视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否决其投标。
五、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应当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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