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11-07 【字号 小 中 大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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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16〕220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淘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做好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清理、登记和统计
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原称黄标车,是指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省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分类标准(详见附件1),对本部门、本系统及所属单位财政供养的现有公务车辆开展清理、登记和统计。有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的单位,请于2016年12月15日前认真填写《高污染排放机动车信息统计表》(附件2)并报送至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车辆定编管理处。
二、 严格按时间节点完成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的处置工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管理的通知》要求,自
三、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
省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淘汰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对本部门、本系统及所属单位财政供养的公务车辆开展清理、登记和统计,不得瞒报、漏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管理的通知》和《海南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按照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的处置方式和时间,认真做好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淘汰处置工作,不得擅自拍卖、划转或赠送高污染排放机动车。
附件:1.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的定义及分类标准
2.高污染排放机动车信息统计表
www.sb-488.com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国资委
(联系人:祝正白,65220219、13976208882)
www.sb-488.com办公室 |
附件1
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的定义及分类标准
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海南省商务厅公告〔2015〕5号》文件精神,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原称黄标车,是指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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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污染排放机动车信息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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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单位印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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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机动车所有人 |
车牌号码 |
品牌型号 |
车型 |
燃油种类 |
登记日期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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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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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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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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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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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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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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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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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车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品牌型号”、“车型”、“登记日期”等项目信息,请严格按照《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产权登记证》信息填写,用EXCELL制表,报光盘1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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