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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sb-488.com关于印发《www.sb-488.com人员正常休假及 病假、事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29 【字号 小  中  大 分享到:

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www.sb-488.com人员正常休假及病假、事假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审定,现予印发。 

   附件:《www.sb-488.com人员正常休假及病假、事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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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2 

工作人员正常休假及病假、事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正常休假(含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等)及病假、事假管理,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和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年休假时间: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年度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年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年度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年度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请病假或事假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六条  工作人员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第七条  有计划地安排职工休假。各处(室)根据本处(室)工作与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时间,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一般情况下,各处(室)必须保证工作人员年休假权利。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 

  第八条  对工作人员应休而未能休的年休假天数,予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为:每未休一天,按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本人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再乘以未休假天数。 

  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第九条  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 

  第十条  工作人员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探配偶的条件: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常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探父母的条件: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与父亲或母亲不常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探亲假期: 

  1、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含法定节假日在内,下同)。 

  2、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的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不另给假期;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的,四年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工作人员可请丧假料理后事。丧假为3天。如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间,如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八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假期: 

  (一)女方 

  1、正常分娩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后增加3个月的产假(包括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共计3个月加98天,产前假15天计算在内);  

  2、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二)男方 

  属一胎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第十九条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考勤制度。 

  第二十条  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期间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假的,须凭指定医院证明向单位申请病假。需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向单位出具医院证明。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计发工资: 

  1、病假2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放;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满30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4、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一年内病假超过2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一次性的年终奖金。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当年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不计算连续工龄。 

  第二十七条  对间断休病假的工作人员,病假按当年累加计算。 

  第二十八条  由于实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时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也可以用年休假冲抵事假天数。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事假一次最长不超过15天。事假如因故确需续假的,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办理续假批准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工资停发; 

  2、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不得享受当年一次性年终奖。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境的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到期必须按时返回;出国的,不得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假期的工资待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一条  病假、事假、探亲假期间基本工资的计发基数: 

  1、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之和; 

  2、技岗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之和; 

  3、普岗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之和。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申请正常休假、病假、事假,必须办理书面请假审批手续,填写“请(休)假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休假。遇特殊情况,本人来不及填写请假审批表的,可委托家人、同事代为办理或电话申请,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否则视同旷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后,应将“请(休)假审批表”及时交组织人事处备案,假期满后及时到组织人事处销假。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请假按以下权限审批: 

  1、主任科员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3天(含3天)以内的,由处(室)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经处(室)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2、处室领导副职和处级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请假3天(含3天)以内的,由处长(主任)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分管局领导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 

  3、处室主要领导请假3天以内的,报分管局长审批;3天以上的由分管局长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 

  4、副局长、助理巡视员请假报局长审批。 

  5、局长请假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6、局机关工作人员正常休假。副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休假,由处(室)领导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处(室)主要负责人休假,由分管局长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副局长和助理巡视员休假,由局长审批;局长休假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第三十五条  局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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