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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5-23 【字号 小  中  大 分享到: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文件  

琼办发[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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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要认真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住房补贴。各市县和洋浦管理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直属机关职工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测算,提出相关的实施办法报省政府研究审批。 

    

  海南省省委办公厅(盖章)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盖章)     

  200821               

       

海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切实解决省直机关职工住房问题,稳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对驻海口市行政区划内的省直机关(含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各部门及直属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省级民主党派,省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政策性住房(含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和购买省直安居工程住房,下同)或已购买政策性住房但面积不足控制标准的编制内职工和离退休职工,按规定发放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未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的住房补贴。 

  ()住房月补贴标准。 

  科员(含工勤人员中的技工和普通工人)125元; 

   科级(含工勤人员中的技师)142元; 

  处级(含工勤人员中的高级技师)167元; 

  厅级217元。 

  ()发放方式。 

  1.一次性发放。2008131前的住房补贴,根据职工职级标准和对应任职年限分段计算加总确定,一次性发放。 

  2.按月发放。200821后的住房补贴,根据职工职级标准按月发放。 

  ()发放住房补贴期间发生职级变动的职工,从职级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级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第四条  职工已购买政策性住房但面积不足控制标准的住房补贴(或差额面积住房补贴) 

  ()补贴标准。 

  每平方米补贴500元。 

  ()补贴面积。 

  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与已享受政策性优惠住房面积(不含按市场价出资的住房面积)的差额。用公式表示:补贴面积=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已享受政策性优惠住房面积。 

  职工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科员(含工勤人员中的技工和普通工人)75平方米; 

  科级(含工勤人员中的技师)85平方米; 

  处级(含工勤人员中的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厅级130平方米。 

  ()发放方式。 

  根据应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计算后一次性发放。用公式表示:补贴额=补贴标准×补贴面积。 

  领取差额面积住房补贴后职级提升的职工,按新职级再行补领差额面积的住房补贴;200821前面积达标未领取差额面积住房补贴的职工,今后职级提升的,按新职级领取差额面积的住房补贴。 

  第五条  对未购政策性住房,参加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省直安居工程住房等未享受工龄优惠的职工,按出售公有住房工龄优惠标准即每年每平方米6.8元,对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的工龄,按工龄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第六条  住房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从原单位公房出售收入、原城市住房基金结余资金、财政预算资金以及其他可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中统筹安排。单位公房出售收入扣除按规定计提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后应优先用于发放本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 

  第七条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经建设部门核定并由财政部门复核后,随职工工资发放。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2008131前按月计算的住房补贴、差额面积住房补贴)由建设部门按规定核定并经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各单位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 

  第八条  已按《海口市职工住房补贴试行办法》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按本办法确定的新标准重新核算住房补贴,但需扣除原已领取的住房补贴金额。 

  第九条  已领取房屋修缮补助费、修建住房补助费和扩建补助费等政府住房资助的离退休职工,不再按本办法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已死亡的职工不列为原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对象,原单位不补发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离异职工在离婚前已购买政策性住房的,离婚后不论原住房归谁所有,离异双方均按有房职工对待。原购政策性住房不达标的,计发差额面积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跨省调动职工的住房补贴办法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厅字[2003]13)执行。 

  第十三条  从省内未实行住房补贴地区调入省直机关的职工,按本办法可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住房补贴。从省内已实行住房补贴地区调入省直机关的职工,如在原单位领取的住房补贴总额少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可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其差额部分。 

  2008年1月31前从省直机关调往省内其他单位的职工,原单位不负责发放住房补贴。2008年2月1后从省直机关调往省内其他单位的职工,可向原单位申请领取按调动当月为截止时间点的住房补贴。 

  第十四条  服役期间在部队已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可以申领差额面积住房补贴。服役期间在部队已领取住房补贴的军队转业干部,如所领取住房补贴总额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地方同等待遇人员住房补贴总额的,可以申领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转业后职级提升的干部,可以按新职级再行补领差额面积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领取住房补贴的均不得再购买政策性住房;已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均不得退回原购住房换领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住房补贴发放将分两步执行。第一步,20082起给未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第二步,20091月起给已购买政策性住房但面积不足控制标准职工发放差额面积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  驻海口市行政区划内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驻海口市行政区划外的省直单位和省驻市县单位(不含洋浦管理局)职工的住房补贴,参照所在市县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根据省直机关职工收入、海口地区普通商品房价格变动情况和补贴对象职级层次等因素对住房补贴标准进行适时调整,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21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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