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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政策解答

发布日期:2014-08-19 【字号 小  中  大 分享到:

  1.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经济适用住房有哪些供应渠道? 

  答: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渠道有: 

  ⑴在一定时期内,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可统一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按建造成本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出售; 

  ⑵有建房土地或对拥有产权的危旧住宅小区进行改建的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近期可利用本单位现有土地自建住房,按不低于同等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本单位职工出售; 

  ⑶支持职工购买北京市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 

  2.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如何构成? 

  答: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查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管理费、银行贷款利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7项因素。 

  下列费用不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①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②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③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④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⑤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包括利润。 

  3.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后,是否还能领取购房补贴? 

  答:根据《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住宅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地字[2002]171号)的规定: 

  如果是按不低于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职工出售,则职工能领取购房补贴;如果是按照实际建设成本向职工出售,则职工不应再领取购房补贴。 

  4.什么是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旧有住房? 

  答: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旧有住房指以下三种住房: 

  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因置换住房腾退的已购公有住房; 

  ⑵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所属的空置房屋; 

  ⑶在京中央的国家机关所属的出租给职工使用的租赁房屋。 

  5.旧有住房的价格如何确定? 

  答:旧有住房的价格依据《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旧有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评估规范》确定,选用因素比较修正法进行评估。 

  6.每套旧有住房的价格如何确定?   

  答:每套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住房面积×评估价格 

  其中每套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职工购买超过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以上部分住房的价格,不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0%。  

  7.旧有住房的评估费用如何确定?由谁负担?  

  答:评估费用按套计算,其中,80建筑平方米以上的每套为1000元,80建筑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套为800元。 

  评估费用由出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50%。 

  8.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旧有住房的职工,是否允许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是否还能领取购房补贴? 

  答: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旧有住房的职工,原则上不再允许购买第二套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单位腾退公房)。如需换购经济适用住房,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卖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以上购房职工可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  

  9.在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中,需腾退的已购公房房源中有原产权属于北京市的情况,该如何处理,能否参加配售? 

  答:对于原产权属于北京市的已购公房,须有原产权单位同意的书面函件。否则职工本人不能参加经济适用住房配售。 

  10.购买腾退已购公房的职工,该如何缴纳维修基金? 

  答:职工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腾退的已购公房,按房改成本价的2%将维修基金缴纳给腾退公房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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