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07-29 【字号 小 中 大 】 分享到:
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www.sb-488.com人事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审定,现予印发。
附件:《www.sb-488.com人事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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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不断完善和规范人事管理工作,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机构与人员编制管理、干部管理、工勤人员管理、工资与保险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人事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局人事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实施。凡涉及机构与人员编制调整、干部任免、干部聘任与解聘、干部职工考核、干部职工奖励与惩处等事项的,应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局本级和局属单位的机构与人员编制管理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处负责。有关处室、局属单位确需调整机构与人员编制的,要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方案)并说明理由,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审定后,报省编委审批。
局机关工作人员和局属单位管理人员的岗位调整,由拟调整的处(室)、局属单位向局党组提出调整意见,经局党组集体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干部管理
(一)干部任免。
1、选拔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依法办事等原则。
2、选拔任用干部按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程序进行,具体工作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要求进行。
3、局管干部的职务任免(聘任或解聘)、辞职、辞退、岗位轮换、岗位交流、奖惩等,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凡破格晋升职务的,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后,均须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4、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局党组研究批准后由用人单位办理聘用手续。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交局党组研究后报有关专业技术评审部门审定。
5、凡经组织决定进行交流、轮岗、挂职锻炼等岗位调整安排的人员,必须执行组织决定,并按时到任,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降职处分。
(二)干部培训考核。
1、局机关干部和局属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由管理局按上级有关安排和本局实际进行部署,组织人事处按规定要求具体负责实施。
2、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按业务部门的要求和处(室)、单位的实际组织实施,实施情况报管理局备案。
3、鼓励和支持各级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提升教育。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所在处(室)、单位要在工作安排上予以适当照顾。
第六条 工勤人员管理
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要加强工勤人员管理,局组织人事处负责业务指导。
1、严格按编制配备工勤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超编进人。凡出现编制空缺需补充工勤人员时,用人单位或部门要及时提出补充意见(或方案),经局党组研究批准后组织办理
2、凡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聘用工勤人员的,在落实所需费用来源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向局党组提出临时用工意见(方案),经批准后组织聘用。临时用工合同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 工资与保险管理
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分别按省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调整和各项保险的申报工作。并及时将工资调整的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工资调整按《www.sb-488.com工资管理工作程序》操作。
第八条 人事档案管理
1、局组织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干部职工和局属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2、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局组织人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局属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3、具体的人事档案管理要求按省人事劳动厅和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离退休人员管理
1、局机关的离退休人员,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管理与服务。
2、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管理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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