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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文件
琼财采〔2016〕23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6-2017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我省2016—2017年的政府采购范围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海南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等,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品目,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
三、政府采购原则上要求购买国内产品,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必须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才能采购。
四、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含项目细化和追加预算),杜绝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行为。采购人实施采购前必须先向财政部门报备采购计划。未报备采购计划自行采购的,会计集中管理机构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五、采购人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肢解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逃避政府采购监管或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限额以下的方式多次自行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六、采购人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全面公开,公开的采购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并对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海南省分网、海南省人民政府网发布。
七、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依法建立政府采购档案和台账。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
八、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九、经省保密局认定的涉密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需要,执行过程中省财政厅可对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十一、《海南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电子版本,可到“海南省人民政府网—政府采购—采购信息公开(http://www.hainan.gov.cn/)”下载。
十二、《海南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从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
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采购项目和专用采购项目。
目录项目 |
备注 |
一、货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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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办公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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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 |
协议供货 |
打印机 |
协议供货 |
复印机 |
协议供货 |
速印机 |
协议供货 |
传真机 |
协议供货 |
扫描仪 |
协议供货 |
投影机 |
协议供货 |
多功能一体机 |
协议供货 |
碎纸机 |
协议供货 |
移动存储设备 |
协议供货 |
2.电器设备 |
|
空调(含中央空调) |
协议供货 |
摄影、摄像器材 |
协议供货 |
3.网络设备 |
|
交换机 |
协议供货 |
路由器 |
协议供货 |
不间断电源 |
协议供货 |
服务器 |
协议供货 |
工作站 |
协议供货 |
磁盘阵列 |
协议供货 |
硬件防火墙 |
协议供货 |
4.计算机通用软件 |
协议供货(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 防病毒软件) |
5.公务用车 |
协议供货(轿车、越野车、面包车、大客车、皮卡车、中巴车、摩托车) |
6.办公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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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医疗设备和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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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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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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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车维修 |
另行规定 |
2.公务车保险 |
另行规定 |
3.公务车加油 |
另行规定 |
4.公务机票 |
另行规定 |
5.印刷项目 |
|
6.会议酒店 |
另行规定 |
7.培训 |
另行规定 |
(一)通用采购项目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目 录 项 目 |
备 注 |
一、货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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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统集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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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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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划生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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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学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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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含配套磁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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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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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专业摄影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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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文艺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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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体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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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灯光音响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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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质检专用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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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地震专用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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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气象专用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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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测绘专业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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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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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人工影响作业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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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税务专用物资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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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检察诉讼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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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法庭内部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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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监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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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警用设备和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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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保安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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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消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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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通讯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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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印刷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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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照排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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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发电及电力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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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制冷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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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工程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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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农用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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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园艺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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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道路养护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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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档案保密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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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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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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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救灾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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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防汛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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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抗旱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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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农用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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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储备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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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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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制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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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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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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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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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件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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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系统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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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络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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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央空调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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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船舶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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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属通用采购项目之外的下列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统称为专用采购项目。专用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二、分散采购目录
除上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具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分散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除协议供货和另行规定外)和目录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类
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货物项目。
(二)工程类
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采购金额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四、协议供货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货物,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要实行政府采购。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的货物必须在中标的供货商处采购。海口地区外的省本级单位在当地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协议供货货物,单位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的货物,批量采购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也可以采用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协议供货产品没有所需型号,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只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由采购人自行采购,采购价格不得违反资产配置标准,不得高于同时期的市场平均价。
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六、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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