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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投资社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代管制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8-01-03 【字号 小  中  大 分享到:

海南省政府投资社会领域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代管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社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预防项目管理腐败,推进现代工程专业化管理,使社会领域业务单位从直接管理项目建设向服务、监督项目建设转变,根据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领域,主要包括卫生计生、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本办法所称的代管制,是指受政府投资社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直接委托,由省国资委下属的基本建设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管单位)代管,履行和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项目管理模式。项目单位参与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协助监督管理。

  第三条 我省社会领域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迁建和改扩建项目。省级卫生计生、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委托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投资社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的委托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参与、代管单位负总责的原则,代管工作遵循依法、高效、专业、公开的原则,项目产权归属项目单位的原则。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社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原则上都应当实行代管制。

  第六条 省卫生计生、教育、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所属项目单位的项目代管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将代管单位和代管管理人员纳入现有项目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管工作健康发展。

  第七条 项目代管可以从项目前期工作开始,也可以从涉及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阶段开始。代管单位依合同委托承担项目的前期工作、环保、施工及工期、质量、安全和工程验收等项目管理责任。

  第八条 选择代管单位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目标管理的原则。应当在符合条件的代管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管单位。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选择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作为代管单位:

  (一)法人资格。有满足政府投资社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人员要求。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三)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资信能力、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等与代管的项目需要相适应。

  (四)管理要求。代管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原则上不得在其他项目中兼职。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规范的代管合同要求,与所委托的代管单位签订代管合同。代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管内容;

  (二)项目单位和代管单位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三)对建设施工等参建单位的管理方式;

  (四)代管管理目标,包括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管理目标;

  (五)代管单位的组织机构、服务标准;

  (六)代管工程总费用及支付方式;

  (七)履约担保要求及方式;

  (八)绩效考核办法及奖励办法、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十一条 代管合同签订后,代管单位应当按规定比率向项目单位缴纳代管工程履约保证金,或出具同额度的银行履约担保函。

  第十二条 代管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代管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环保等目标负责,制定代管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目标实现。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依据代管合同对代管单位的管理和目标控制进行考核和奖惩,督促代管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代管管理费按工程进度和目标考核情况分期支付。

  代管单位在全面完成合同约定的完善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质量、安全、进度、造价、信用评价等方面的管理任务及目标后,项目单位可按合同约定的条件给予奖励,奖励费用在项目投资节余中列支。

  第十四条 代管合同签订后,由于征地拆迁或者资金到位不及时等非代管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等管理目标无法实现的,项目单位和代管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合理调整代管管理目标。

  第十五条 订立、变更、终止代管合同,项目单位应当向所属卫生计生、教育、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依据代管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法协助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协助组织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审定代管单位各阶段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检查与考核,重点检查考核代管单位履约及合同执行情况;

  (四)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征地拆迁、三电及管线迁改工作;

  (五)筹措建设资金,及时支付工程建设各项费用;

  (六)协助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强制性标准执行等情况,督促代管单位依据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七)配合组织项目验收、竣工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等;

  (八)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发现代管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对代管单位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必要时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代管合同。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干涉委托合同授予代管单位的权力;

  (二)干预代管单位正常的建设管理行为;

  (三)无故拖欠工程款和代管管理费;

  (四)违反合同约定干预代管单位正常招投标或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

  (五)擅自调整工期、质量、投资等代管管理目标;

  (六)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代管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法承担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进度、环保、安全和投资等管理责任。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的检查、考核等,负责落实整改;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项目单位名义办理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并落实相关要求;依据合同协助完成征地拆迁、三电和管线迁改等项目前期工作;

  (三)拟定项目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并报经项目单位同意;

  (四)审定一般设计变更并报送项目单位,办理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报批手续;

  (五)组织工程验收,协助编制项目财务决算,准备竣工验收和向项目单位整体移交等相关工作;

  (六)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竣工文件;

  (七)负责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依法承担相应职责,与建设施工等参建单位共同承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八)代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代管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卫生计生、教育、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在履行合同期间,应当配合政府建设项目推进行动以及相关活动,适时报送建设项目推进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委托合同约定向代管单位支付代管管理费。代管管理费可在财政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中支出。

  代管管理费为代管单位按照合同委托管理范围、内容和目标要求,完成项目代管管理工作的费用。应当根据代管工作内容、项目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合理约定。

  代管管理费约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项目概算需调整时,应相应调整代管管理费,材料调差引起的概算调整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明确开工的相关建设项目,可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项目代管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相应领域和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社会领域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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